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時間:2019-12-10
資管新規后時代,規范監管的趨勢下對資產配置產品形態有了更高的要求。
這種背景下,監管層試圖引入在海外運作已經較為成熟的MOM產品,MOM產品即管理人中管理人(manager of managers,簡稱“MOM”) 產品在境外屬于一類成熟的資產管理產品,具有“多元資產、 多元風格”的特征,既能體現母管理人的大類資產配置能力, 又可以發揮不同子管理人的特定資產管理能力。
2019年2月22日證監會發布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管理人中管理人(MOM)產品指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歷時近9個月后,2019年12月6日證監會終于發布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管理人中管理人(MOM)產品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指引》共28條,對MOM產品定義、運作模式、參與主體主要職責及資質要求、投資運作、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法律責任等進行了規范。
《指引》的發布是國內第一次公布關于MOM產品的操作指引,在證監會推進資本市場全面改革的大背景下,MOM指引的推出以及未來MOM產品的涌現都被市場認為是落實深改12條中“推動更多中長期資金入市”的重要舉措之一。
后資管新規時代
事實上,相較于征求意見稿,證監會正式發布的指引在核心內容方面并沒有太大變化,但是對部分條款進行了細化與明確。
最大的變化在于投資顧問的相關章節,在征求意見稿中所稱的子管理人在《指引》中變成了投資顧問,這一點也能體現監管層對MOM產品的定位。
“總體而言和征求意見稿最大的區別是進一步弱化子管理人的角色,名稱上子管理人改為投資顧問,同時要求投資決策和下單都是由母管理人負責。子管理人改為投資顧問后,定位非常清晰完全和此前的資管新規細則銜接上。”金融監管研究院資深研究員許繼璋認為。
另外,《指引》的正式版中還特別強調了對資金來源的溯源及核查,這也是防止MOM產品未來重蹈此前一些產品運作的覆轍。
金融監管研究院則認為,《指引》新增并明確了管理人應當加強非公開募集MOM產品投資者資金來源的核查,嚴禁利用MOM產品違規開展配資、通道等業務,此舉有效解決之前傘形信托賬戶的穿透問題,利于考察投資顧問業績水平,引進增量資金,達到組合最優化,絕不允許傘形信托存在。
而記者和行業人士交流后了解到,MOM指引的正式發布對行業來講核心還是應對資管新規下對于去嵌套安排的適應。根據資管新規的要求,禁止資管產品多層嵌套,允許資管產品再投資一層資管產品,但所投資的產品不得再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外的產品。
| 上一篇:發改委年內批復基建項目規模超1.3萬億元 穩投資政策體現“有保有控”原則 | 下一篇:上交所發布 “2019版” 上市基金流動性服務業務指南 做市商嚴重違... |